- 「這3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旨揭三辦法之修正重點部分,分述如次:
一、有關旨揭三辦法之共通修正處如下:
(一)修正資金運用項目及限額等相關規定。
(二)增訂或修正預、決算書應踐行之程序,並修正預、決算書報主管機關之時程。
(三)增訂主管以上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15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二、有關「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另有修正處如下:
(一)修正董事人數為11人、增訂董事長請假時職務代理及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一定專業之規定。
(二)增訂董事會及監察人職權範圍、董事會之召集權人、受託代理出席董事人數之限制規定,並提高董事會就重要議案決議之出席董事同意門檻至四分之三。
(三)修正董事連任比例,並增訂主管機關得解除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情形,與董事長、監察人及董事之消極資格。
(四)增訂董事、監察人含其關係人,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交易之禁止規定。